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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2、3、4号线一期工程运营期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服务项目(2020年度)谈判文件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9 12:4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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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2、3、4号线一期工程运营期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服务项目(2020年度)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自主竞争性谈判公告的规定时间(2019年9月24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与答疑文件作为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组成部分,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如下:

问题1: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中规定的资格要求:“谈判单位必须入围长沙市2017-2019年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单位”,符合该要求的服务单位均为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而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均无“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故该条要求与第六章中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等有冲突因此我司请求澄清,按照第二章中资格要求由湖南分公司投标的,可否将响应文件中所有的“法定代表人”改为“负责人”,包括签字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

问题2:招标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中“一、谈判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我司以湖南省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湖南省分公司营业执照上为法定负责人。此处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可否为湖南省分公司法定负责人签字或签章。若不行,此处谈判单位名称应填写湖南省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问题3:关于授权委托格式P36页授权委托书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我方总公司授权为法定代表人签章,请问是否可行?

答:问题1-3一并答复:请依照附件要求填写响应文件。


问题4:招标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中“一、谈判承诺书”,第三点“三、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均为正本份和副本份,电子文件(包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且无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否则,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此处是否需填写正副本及电子文件份数?

答:填写要求为响应文件均为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件(包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份。

问题5:谈判文件上要求提供的材料,若未明确指明为原件或复印件或影印件,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三种类型择其一,均可?

答: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若未明确指明为原件,则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问题6:谈判文件P20页6.2保险费支付方式中“承保人签发每批次车辆的保险单并经投保人核实无误后,支付该批次保险费的100%。承保人按投保人的支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如有)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投保人向承保人支付。”此支付方式要求我方先出保单,投保人再付款?

答:是的

问题7:关于保证金P24页“9.2发生险情,承保人接被保险人报案后未按本合同约定受理,且无任何回复意见的,投保人有权要求承保人交纳3000元/次的违约金。”此部分违约金与P23页8.4“(2)采用现金形式,现金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中的履约保证金再次重复。请问既已交履约保证金,违约金是否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第五章第一部分“7.2.2.1被保险人车辆因事故在4S店维修,承保人应按照4S店报价定损。”在4S店维修按照4S店价格定损,需购买指定装修特约条款。被保险人车辆因事故在4s店维修,购买了指定专修特约条款的,承保人应按照4s店价格报价定损;未购买指定专修特约条款的,承保人按市场价予以核定损失。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关于谈判文件“第五章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7.2.2.2免现场查勘与7.2.3特事特办”的条款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及时向承保公司报案,经与承保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并征得同意后不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保险责任内全额赔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0:关于谈判文件“第五章 第一部分7.2.6此处的“由承保人按有关规定先行支付80%的预付款或提前赔付。”保险赔付责任应为,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单额度以内承担的费用进行赔付,对于非责任范围之内的其他费用不给予付。建议改为“由承保人按有关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先行赔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1:招标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中“六、分项价格”。因本次招标为最低价法,为能更精确的测算出保费,是否可提供详细的车辆信息,客车需提供车牌、车型、车架、发动机号、初登日期、核定载人数;货车需提供车牌、车型、车架、发动机号、初登日期、核定载人数、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特种车需提供车牌、车型、车架、发动机号、初登日期、核定载人数、整备质量。

问题12:关于报价P39-P42页,分项价格表中前30台车辆仅提供了车牌、车架号以及车辆品牌,后33台车辆仅提供了车辆类型,此63台车均无法报出分项的准确价格。且自2019年8月15日起中保信平台升级,提前签单日期从60天改为了30天,车辆保险最早只能提前30天报价,30天以上的车辆均无法准确报价。准确报价需提供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初登日期、车辆品牌型号、座位数、以及核定载质量,请贵单位详细提供车辆清单?

问题13:关于报价P43页备注:“(1)保费的计算按1年以下车龄计”即按新车无赔款优待系数为1.0计算,而实际出单时,每台车辆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均可能不同:P43页备注:“(3)最终的单项合同价款以保费价格优惠后的综合优惠率执行。”综合以上两点可知;分项价格表报出的价格为估算价格。而P7页“12.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谈判报价作为中选价及合同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受政策、法规变化以及汇率浮动、物价指数浮动等因素的影响。中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此条表明:谈判报价作为中选价及合同价是固定不变的,也可理解为谈判报价即为车辆保费准确的发票价。此处前后矛盾。而车辆保险的最终价格,受上年度出险次数即“无赔偿优待系数”的影响。以下为行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产品费率调整系数表: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产品费率调整系数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无赔偿优待系数

自主渠道系数

自主投保优惠系数

最终优惠系数

1

无赔偿款优待及上年赔偿记录

连续3年没有发生赔偿

0.60

0.75

0.85

0.3825

连续2年没有发生赔偿

0.70

0.75

0.85

0.4463

上年没有发生赔偿

0.85

0.75

0.85

0.5419

新保或上年发生1次赔偿

1.00

0.75

0.85

0.6375

上年发生2次赔偿

1.25

0.75

0.85

0.7969

上年发生3次赔偿

1.50

0.75

0.85

0.9563

上年发生4次赔偿

1.75

0.75

0.85

1.1156

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偿

2.00

0.75

0.85

1.2750

故报价环节,建议修改报价方式与规则。?

答:问题11-13请依照附件要求填写响应文件。

问题14:谈判文件P16页“2.考核支付表”依据以下附表,如得分低于90%,则按阶梯扣除每月合同金额的比例5%-20%再支付保费。此处首先与银保监局规定的车险足额见费出单相矛盾,其次与P23页8.4“(2)采用现金形式,现金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中的履约保证金有重复?

考核支付表

考核等级

考核标准及应用(基础分100分)

备注

A级

综合考评≥90分,支付比例100%

B级

80分≤综合考评分<90分,支付比例95%

扣每月合同金额的5%

C级

60分≤综合考评分<80分,支付比例90%

扣每月合同金额的10%

D级

综合考评分<60分,支付比例80%

扣每月合同金额的20%

答:将考核支付表备注中“扣每月合同金额的”改成“扣履约担保金的”

附件: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2、3、4号线一期工程运营期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服务项目(2020年度)澄清答疑公告附件.docx(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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