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经过
2016年2月24日10点,长沙地铁执法办公室2号线执勤中队巡查地铁2号线火车站时,发现站厅内有乘客在吸烟,执法队员立即上前亮证敬礼予以制止该行为,并告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要求当事人当即把烟掐灭,停止违法行为,前往车站值班室协助调查处理。当事人张某拒不配合,继续吸烟前行,企图离开现场,表现得非常急躁。经执法人员耐心教育劝说,当事人情绪得到平复,在学习《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内容后,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许诺改正,愿意配合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依据《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根据《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车站吸烟的处理案件,本起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本起案件的处理程序到位,法律条款适用恰当,执法人员遇事冷静,处理方式得当为本案件的亮点。与此同时,任也有存在不足之处:一是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取证较难,对易改变的状态的违法行为,使用照相机拍照取证容易错失取证良机或图像构成不清晰,执法人员应事先打开执法记录仪,取证完整,有理有据。二是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执法模式,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地铁车站吸烟只是小事,不构成违法行为,故而面对执法者态度蛮横、抵触心理较强,处理过程中应当有良好沟通技巧和现场处理能力,及时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待当事人情绪缓和再进一步的学习宣讲《长沙
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以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
附:《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针对地铁站内吸烟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